光電獎項:光電工程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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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項宗旨

本會為獎勵在光電工程相關之學術、工程或管理上有顯著之成就或發明者,或主持光電工程相關機構、主辦光電工程活動,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特設置「光電工程獎」。

獎勵辦法

  1. 於年會中由本會理事長或大會貴賓頒發最高榮譽-光電工程獎座及證書。
  2. 於本會年度會員大會手冊中公開發表得獎績優事項。

申請資格:

  1. 本會會員。
  2. 在光電工程相關之學術、工程或管理上有顯著之成就或發明者。
  3. 主持光電工程相關機構或主辦光電工程活動,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參選方式

  • 凡本會之永久會員、一般會員、及團體會員(於有效會期內)至少五位以上,得向本會共同推薦獎項候選人。本會會員每位每屆推薦光電工程獎候選人該年度僅以一位為限,如同時推薦二或二位以上時皆不予認可。
  • 推薦書應由團體會員或推薦人聯署簽名蓋章,於截止日期前,一併密封以郵遞掛號寄送本會會員審查委員會,經會員審查委員會資格審查後,移請工程獎評選小組審議。
  • 如當屆無人提出候選人或提出而未獲得評選小組通過時,得於評選小組集會時,由評選小組五人以上署名,另外提出獎項候選人提付評選小組再審查或決議從缺。

報名及推薦方式

檢具推薦書至少五份。

※上述文件電子檔,請提供乙份並寄至光電學會秘書處信箱:twphotonicssociety@gmail.com

截止日期

113年8月31日止。

評審作業

  1. 評審委員:由本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理事長推舉,得連任之。
  2. 評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或署名。以應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一為法定人數,候選人經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得票數最高且超過出席委員半數者為當選人。
  3. 評選小組應於十月~十一月將光電工程獎當選人提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需配合理監事會議召開時程。

獎項審查

  1. 檢視書面審查資料,並請出席評委提供審查意見。
  2. 採兩階段投票方式,不得投零票。
  3. 第一階段請委員就所有候選人進行投票,每位委員可投一至過半數(大於等於)候選人數票,投票前主席得與出席委員協調最多投票數。由得票數最高且超過出席委員半數者(票數相同者可並列)進入第二階段決選名單。
  4. 第二階段投票選,每位委員可投一票,得票數最高且超過出席委員半數者即為本屆得獎者。
  5. 決選票數相同者得並列為得獎人。

參考標準:

  1. 重要服務經歷(250字為限)
  2. 重要成就獲獎(750字為限)
  3. 重要學會貢獻(250字為限)
對國家貢獻度學術、工程管理上顯著之成就
主持機構成果顯著主辦光電相關學術活動成效卓越光電相關之顯著成就研究獲得國際認可
30%30%20%20%

辦法施行:

本辦法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光電工程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