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列

關於本會

中華民國光電學會章程

 

內政部99年9月3日台內社字第0990182761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4年10月台內團字第1140287266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總則(任務)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光電學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Photonics Society,簡寫為 TP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本會以共同研究有關光學科學及技術,發展光學之應用,以協助我國光學工程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舉行光學學術演講與會議以及有關之技術訓練。

收集及交換國內、外光學資料,以供參考。

接收公私機構之委託、研究並解答光學問題。

刊發會誌、會報及有關光學技術之各項圖書刊物。

與國內外各有關機構與學術團體學術之聯繫及技術之交流。

其他有關光學發展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團體會員:凡與光學有關係之機關學校、工商團體或其他團體,由會員三人之介紹,得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名譽會員:凡本會工程獎章得獎人,得升為本會名譽會員,並繳納會費。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

永久會員:依學會辦法申請。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會士可經由理監事或會員五人以上提名,所需資料如下:

  1. 推薦表格
  2. 研究專長及學術成就簡述
  3. 著作目錄及代表作一至五篇
  4. 個人資料

被提名人所送資料,由學術委員會初審通過,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決定會士名單。 每年入選會士人數以不超過當年會員人數之1%為限,無適當人選時從缺,會士總數以不超過會員人數之5%為原則。推薦截止日期為8月31日,會士當選名單將於當年年會中公佈,並頒發會士證書註明其研究成果;並於隔年第一期季刊中表揚。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得以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榮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凡長期對本會有貢獻,而非現任理監事之資深會員,經理監事會討論通過,得由理事長聘為顧問或榮譽理事。

榮譽理事及顧問之職責如下:

  1. 列席理監事會議
  2. 參與本會之會務方針及計劃
  3. 協助及監督本會各項會務之開展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團體會員免繳入會費。(其他會員級如「永久會員」收費辦法請依學會規定補入)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正會員新台幣捌佰元、初級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支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第十屆第九次會員大會通過。